日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村委会拒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被起诉的案件,判决被告村委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落户口的法定职责。 刘法系被告山东省广饶县某村的村民,户口一直在被告村。2001年,刘法与山东省寿光市某村李峰彪登记结婚,于2005年4月20日生育原告李某。自原告李某出生后,刘法夫妇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协助原告办理落户口并出具相关手续的请求,被告均以村民代表会没有通过且村委会不具备该项义务为由拒绝协助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第5款、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第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户籍管理中村民委员会承担了行政协助义务,协助村民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本案原告出生后要求随其母落户口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以村民代表不同意为由拒绝原告的请求违法。因此,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落户口的法定职责。 (巴光莲) |